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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美国2020总统大选

从法律角度看美国2020总统大选
首先让我们看看在美国哪些人可以投票和有选举权。虽然美国宪法最早的正文中没有关于选举权的规定,但后来的三条重要修正案中,逐渐完善了对选举权的规定。美国的选举权经历了四次演变最终实现了普选权。最初选举权只是有财产的白人男子的特权,到了1860年基本实现了所有白人男子的选举权。将财产作为选举权的一个限制条件其实与中国俗语所说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是一致的,但这与人民主权的理念有出入,因为权力会集中到少数富人手中。随后的100年中,种族、性别、年龄的障碍被一一跨越。比如1870年,美国宪法第15修正案规定:美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美国或其任何一州拒绝或限制。1920年美国宪法第19修正案规定:美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美国或其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1971年美国宪法第26修正案规定: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年龄而被美国或其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可见,在美国历史上,穷人、黑人、妇女获得选举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血泪历程。注意,有选举权的必须是公民,非公民投票会被永久驱逐出境的。
在美国是不是一人一票直选总统呢?不是,而是由选举团决定。美国选举团共有538张选举人票数,它等于全体联邦参议员人数100加上全体联邦众议员人数435、再加首都华盛顿特区的3张选举人票数。每个州有一个选举分团,分团的选举人票数等于该州在参众两院议员总人数,比如纽约州有2位参议员和27位众议员,所以纽约选举分团共有29张选举人票数。目前加州选举人票数最多、为55张;得州是38张,纽约和佛罗里达州都是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怀俄明等州的选举人票数最少,只有3张。拿到美国选举团538张总票数中270张的总统候选人,就胜出并成为下一任总统。1961年通过的第23条宪法修正案容许首都华盛顿特区有其选举分团,但其选举人票数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分团票数(即3人)。怎么赢得每个州的选举分团总票数呢?就看谁获得该州所有投票人的多数选票,比如,如果川普总统能赢得加州所有公民投票的多数,那么他将赢得加州选举分团的全部55张选举人票,这就是所谓的赢者通吃。只有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不让赢者通吃,而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即在每个众议员选区获胜者各获一张选举人票,而在全州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等于参议员人数的选举人票。选举团制度相比一人一票直选总统更能够保障小州的利益,避免总统候选人只照顾人口较多的州而忽略人口稀少的州。其实在美国创宪会议上最早提出的有四种方案选举总统: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最后胜出的是由选举团选举,而且一直沿用至今。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反对而被否定,因而从国会选举和选举团选举中选择,因为是由人民直选总统极其困难、国家幅员辽阔、交通不便、南北和东西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操纵。而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就直接违背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的设置和精神。选举人团的方案则最有效地绕过了这些弊端。
但是,选举人团的方案也违背了“多数决定”的原则,即普选票较多未必能当选总统。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这种情况,例如1824年的约翰·昆西·亚当斯、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2016年的唐纳德·特朗普等当选总统,他们获得的普选票都少于对手(而且除1824年之外,皆为共和党赢得选举)。同时,这也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州,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万2000人,而在纽约州是40万4000人(依据1990年的数据),到现今怀俄明对德州也是差不多的情况。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而设置的制度,当时美国只有13个州,是为了平衡南北各州利益,但已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因此修宪仍有可能。
如果总统候选人都未取得过半的选举人票,那么如何选出总统呢?2000年总统选举中共和党小布什和民主党哥尔对决就是美国历史上选举结果最接近的几次之一,最后竟由美国最高法庭的九大法官判定。 2020年的总统选举会不会由美国最高法庭说了算呢?从眼下如此悬殊的人心向背来看,理智和清醒的人心中应该都有了答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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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于:09/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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